国知局:5月1日起施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八号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价值,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现予发布。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2日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双方又未能达成有关延期协议的,质权人可以出具相关书面保证函,说明债权未能实现的相关情况,申请延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延期登记的,应当通知出质人。
第十二条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第十三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二)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注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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