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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

2021-03-24 20:03:27|445|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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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10月23日,清政府颁布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标法《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以下简称《商标章程》)。但由于受到西方列强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引发了中外间关于《商标章程》长达3年之久的外交交涉,最终《商标章程》未能正式施行。

欧洲是现代商标立法、注册和管理等各项有关商标工作的诞生地,如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注册商标法》。到20世纪初,商标法规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确立和完善。

19世纪末商标在中国出现,时中国正处在受西方列强政治、军事、经济等侵略时期。西方列强将大量日用商品销售到中国境内,中国市场上的许多商品,大到轮船(洋船),小到元钉(洋钉),几乎被外国洋货所垄断。中国城乡各地市场上,到处都充斥着印挂外国商标的洋货。

1844年,清政府设置各国通商事务大臣,在办理各国通商、海防、交涉事务等的同时,还兼任保护外商商标之职。中外签订的有关通商行船条约中相互保护各国商标的条款,可以说是中国商标法规的源头。

西方列强为了有效保护输入中国的商品,要求清政府制订相应的商标管理法规保护本国商品商标。1903年底至1904年初,德、美、英等国商人更是不断通过本国驻华公使致函清外务部,催促尽快制定有关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等商标法规。清政府始着手制订商标注册章程。1904年初,外务部致函总税务司赫德,请其协助尽快拟订商标注册章程。不久,赫德将一份在听取了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和驻上海领事馆贸易参赞修改意见后的《商标法草案》14条送交外务部。这份草案在内容上明显“偏袒”外商,更多的是在维护外商的利益。

经过审核,商部对《商标法草案》条款明显袒护外商表示不能接受,主张中外商人应当一体对待:“惟注册商品,同为行销中国之货物,华洋商注册公费及保护之法,自应无分轩轾。”4月初,商部重拟《商标注册章程》22条,咨呈外务部向赫德征求意见后,又参考各国商标法规,拟定《商标章程》28条、《细目》23条,于8月4日上奏光绪皇帝,自1904年10月23日起施行。

《商标章程》虽对《商标法草案》中袒护外商的地方有所改动,但在商标权的取得以及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仍与西方列强存在让步与妥协。然而就是这样一份被时人称为“采择各国通例,参协中外之宜,毫无偏袒”的章程,却遭到了许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对于《商标章程》,各国的反应大不相同。日本商人积极抢先呈请注册。美国国务卿给驻华公使康格的指示是,没有必要延期执行《商标章程》。而德、英、法、意、奥等五国要求将《商标章程》延期执行。德国驻华公使穆默对于《商标章程》暂缓施行的态度最为坚决。

由于清政府与德国及西方列强各国关于《商标章程》所涉领事裁判权及商标注册收费等条款存在严重分歧,有关交涉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这样,从1903至 1905年耗时3年之久的暂缓施行《商标章程》交涉无果而终,最终《商标章程》未能正式施行。对于《商标章程》制定者清政府而言,20世纪初在西方列强的掠夺之下,工商业处于举步维艰的地步,社会并不重视商标的保护。清政府迫于西方列强的压力,制订《商标章程》,对其中一些条款有所坚持,反映了清政府希望掌握商标注册管理权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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