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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协议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

2021-03-24 20:03:08|221|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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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迅速发展的今天,许多商家和企业越来越注重商标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长期宣传和使用后,若商标被驳回后,有些企业会寻找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进行商谈,达成商标共存协议。那么,商标共存协议是否会影响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商标近似的判断?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近期审结的“尼克尔”商标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无证据证明商标共存协议会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引证商标所有人对引证商标的处分以及对诉争商标注册的态度。可见,商标共存协议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考量因素,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意思自治的考虑而确认共存协议的效力,其前提必须是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综上,对商标授权的确权要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共存协议是否必然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仍要结合具体案件中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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