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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法改革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

2021-03-24 20:03:05|271|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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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4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了新的《欧盟商标条例》(2015/2424),该法规对现行欧共体商标法进行了大量修改。新《条例》将于2016年3月23日生效。此次改革的几个主要变化如下:

1.名称的变化

自2016年3月23日起,“欧共体商标”将更名为“欧盟商标”;商标审查机关“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亦将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

2.申请提交途径的变化

改革前,申请人既可以向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各欧盟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再由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转交至内部市场协调局;改革之后,申请人只能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

3.商品/服务描述的变化

为确保商标的保护范围对任意第三人都足够清晰明显,过去直接指定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的做法就此废止,新法要求在指定商品/服务项目时要具体化,申请时不能选择类别标题之类宽泛的用语作为指定商品/服务。

同时,按照新法的规定,在2012年6月20日前注册的商标,若其指定保护商品/服务为类别标题的,商标权利人需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提交修改商品和服务申请,对与该类别标题相关但又超出字面意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可以进行添加, 但要求添加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在申请时就存在于该尼斯分类列表中。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修改申请,该商标注册仅在类别标题字面含义所体现的商品/服务上获得保护。

4.优先权的变化

改革前,可在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要求声明优先权;改革后,只能在申请时要求声明优先权。

5.续展期限的变化

新法实施后,续展期将于商标注册有效期的当天截止,而旧法的续展期为在注册有效期当月最后一天截止。此点需引起广大商标注册人的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误了续展。

6.不使用的商标撤销起算日期的变化

改革前,五年不是用的商标撤销计算起始日为商标注册日;改革后,起始日将从商标不能再被异议的日期/最终异议裁定日期/异议撤回日期起算。

7.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限的变化

改革前,依照争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异议方需提供有效商标在争议商标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证据;改革后,相关使用证据的要求时间为争议商标申请日前5年。

8.国际注册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间的变化

自2016年3月23日起,马德里国际商标指定欧盟的异议期缩短,由原来的国际公告日6个月后的3个月以内,缩短为国际公告日1个月后的3个月以内。

9.费用的改变

迄今为止,欧盟商标注册和续展的费用均是以三个商品/服务类别为起始费用,新法生效后,将实行“一类一费”的收费原则,基础费用将仅包含一个类别,超出一个类别的,将另行计算额外费用。整体来说,注册申请的官方费用将有所增加,续展申请的官方费用将减少。但从长远来看,商标维护费用其实是降低了,更有利于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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