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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时在先权利的判定——注册在先的字号是否当然构成在先权利?

2021-03-24 20:03:29|246|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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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其中,在先权利的判定是此类案件审理的关键所在。对于何谓在先权利以及如何判定,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虽有所涉及,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缺乏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对于在先权利的理解和判定存在不同认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北京三民太奇公司与无锡太奇中心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二审时,否定了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核准时间先后来认定在先权利的这一做法,而是通过综合考虑历史和现实因素及使用行为的正当性来判定在先权利,从而做出保护注册在后但使用在前并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三民太奇公司的判决。这种审理思路给我们在判定在先权利时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和启示,明确了我们对在先权利的判定思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

在商标注册涉权冲突纠纷中,对于在先权利的判定,应结合商标法对于在先权利保护的立法宗旨,不仅仅要考虑申请注册的时间等具体时间节点,更重要的是,应兼顾利益平衡,综合考虑市场主体使用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的完整历史渊源、申请或登记时有无恶意、是否系合理使用等因素。另外,还要结合在先权利的自身特点如商业标识的显著程度。当然,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在商标注册后的实际使用中,当事人都应当附加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在内的合理的区别性标识,以避免因商业标识冲突而混淆市场、误导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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