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马“MINI”商标获注册看如何排除在先权利障碍
宝马公司欲在汽车模型商品上申请注册“MINI”商标一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不予核准“MINI”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决定。
据悉,早在2007年宝马公司就在汽车模型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MINI”商标注册申请,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侵犯在先商标“mini”为由不予核准注册。宝马公司不服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不予核准的决定。宝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了解,引证商标“mini”是广东省广州珠江美乐多饮品(香港)有限公司被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机等商品上的商标。在二审期间,该引证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商评委决定予以撤销,商标局已于2015年9月作出撤销公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案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丧失了商标专用权,因此已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据此,宝马公司“MINI”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该案为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如何排除在先权利障碍提供了启示和借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项规定的立法主旨在于净化和整合商标资源,同时给申请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遇到在先权利障碍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结合具体情形适用法律“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规定,依法排除在先权利障碍,维护自己的商标利益,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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