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Weibo”商标纠纷一审有果
作为新浪微博的实际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微梦公司)欲在计算机终端通讯、电视广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Weibo及 图”商标,不想遭遇在先商标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北京微梦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4317852号“Weibo及图”商标,由北京微梦公司于2014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子邮件、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上。
2015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以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浪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919579号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为第12919579号图形商标,由新浪公司于2013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服务上。
北京微梦公司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 差异,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与新浪公司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为证明上述主张,北京微梦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同意书原件。
据了解,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新浪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出具了《共存同意书》,表示知悉并同意北京微梦公司注册和使用包括该案诉争商标在内的图形商标、“微博及图”商标、“微博WEIBO及图”“WEIBO及图”等多件商标。
在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北京微梦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均有相似的部分,亦有区别之处,并非完全相同的商标;其次,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 在关联关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再次,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最后,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权利人 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会对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摘自中国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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