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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标案给商标申请人的启示

2021-03-24 19:03:58|211|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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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商标顾问在为商标申请人做策划时,通常会建议客户在与主营业务相关联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也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比如,对于经营第25类服装的企业,我们会根据经营状况建议其在第25类服装上注册商标的同时,也在其相关的第18类皮具、钱包等商品、第14类珠宝、饰品等商品、第35类广告营销等相关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对此,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表示不太理解,下面这个案例就能给我们很生动形象的启示。

作为高科技与智能的象征,“IPHONE”从最初问世到进入中国市场,时至今日,已经发展成为国民家喻户晓的高端智能产品的代表。然而,就在今年3月末,“IPHONE”研发者和持有者美国苹果公司却在中国的“IPHONE”商标案中遭遇二审败诉。

据了解,苹果最早于2002年10月18日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IPHONE”商标,并于200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于2004年5月20日在第9类电话机、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i-phone”及图商标,并于200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此外,苹果公司还在第1类、第2类等其他相关类别上申请注册了“IPHONE”商标,而在相关联的第18类商品上却没有申请“IPHONE”商标注册。

而就在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新通天地)向商标局申请在第18类商品上注册“IPHONE”商标,对此,苹果公司提出异议,但商标局经审查后,核准了新通天地的商标注册申请。

随后,苹果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议申请,商评委复审后,维持了新通天地“IPHONE”商标的注册。此后,苹果公司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商标局的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是,新通天地所拥有的“IPHONE”商标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仿皮、牛皮等商品上。苹果的IPHONE手机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起才在中国大陆正式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已达到驰名程度。

此后,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在审理中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的状态为准,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持续宣传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据此,北京市高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苹果公司“IPHONE”商标案的失败,也给了我们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和判断上了生动的一课。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前,务必要进行严密的商标查询,这不仅要查询与自己意欲申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更要注意避免让自己的商标与那些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因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行的是跨类别的全面保护,即使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但仍有侵犯驰名商标而使得自己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商标申请人应提前做好商标申请注册的布局和规划,对企业的主营产品及相关联的产品或服务,商标申请人要尽早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因为,前期的商标申请注册成本,要远远低于出现问题后的维权成本。

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上的及时性和抢先性具有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因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重视对商标及时提出注册申请,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相对于对商标注册申请的提出缺乏时间观念的情况来说,商标注册申请提出的越早,商标注册所面临的风险因素就越少,商标注册就更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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