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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粽师”打赢商标不侵权之诉,在先使用抗辩

2021-03-24 19:03:49|319|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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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是我们一年一度的传统佳节——端午节,也就是粽子节了。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和粽子有关的商标案吧.

前不久,河南省高院发布了河南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全食品公司)在“一代粽师”商标侵权案中打赢不侵权之诉备受关注。

据悉,该案的原告为山东某公司,其于2008年5月申请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一代粽师”商标,并于2010年获准注册。而该案被告三全食品公司,是国内知名速冻食品企业,其拥有“三全凌”、“三全”等注册商标,在2007年,其许可他人销售的“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的包装袋右上角标示有“一代粽师”标识。2011年5月,原告向三全食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其“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食品公司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侵犯原告的“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审理,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及河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支持了三全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全食品“一代粽师”的胜利体现了我国的商标使用在先抗辩制度。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除了要规避那些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要注意那些虽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未被核准注册,却在市场上早已在使用且形成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避免商标注册风险增加,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实现对自己商标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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