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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马仕阻击“HERMES爱美思”败诉的反思

2021-03-24 18:03:02|220|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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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不久,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以京行终2504号一纸文书为爱马仕与“HERMES爱美思”的商标纠纷案一锤定音,正式宣判爱马仕败诉。至此,这场历经数年的官司也画上了句号。

“爱马仕”一个世界级的奢侈品牌,它的背后积淀的是170多年生生不息的历史,它的箱包、丝巾、珠宝、香水、钟表等无不让人心生荡漾。就是这样一个让人生畏、让人神往的“大佬”商标,却从某种程度来说,输给了中国一个名不见经传的“HERMES爱美思”商标。

“好美思”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为安徽省好美思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简称好美思公司),2009年1月13日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的“蒸馏酒精饮料;苦味酒;茴香酒;柑香酒;蒸煮 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酒(利口酒);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开胃酒”商品。对爱马仕品牌稍有了解的人便可知,目前爱马仕的产品领域并未涉及酒类,其商标也未曾在酒类上注册,一审、二审判决的依据之一即是“虽然‘HERMES’作为爱马仕国际在先使用的商号已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苦味酒、茴香酒等商品与之所属行业跨度较大,缺乏关联性”,而且爱马仕国际不能证明,“文字‘HERMES’作为爱马仕国际的商号已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损害爱马仕国际的利益。”

笔者不知道也不敢妄自揣测像爱马仕这样的大牌商标是否天生带着傲气,想着发生商标专用权纠纷的时候可以以驰名商标的认定为由申请跨类保护,自身无需费劲再在别类申请注册商标;笔者只是想说,如果自己有能力、有资本自我保护的时候,为什么要把筹码放在一个不确定的制度上——作为驰名商标是可以实现跨类保护,但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没有那么简单。今天的爱马仕在中国是让人耳熟能详,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为过;但十年前的爱马仕在中国可能就没有那么多名气,恰好这时有很多类似的商标出现,又怎么去证明那时候的知名度?

不仅是爱马仕,很多品牌也是这样,一开始只是专心将某个领域的产品做大做强,所申请的商标也几乎只是指定使用在该类产品上,而忽略了后续可能的发展方向,总想着等需要的时候再去申请,却不知为时已晚。对商标的管理本就要求未雨绸缪,先别人早一步在未来可能发展的领域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也许你甩别人的就不是一条街的距离;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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