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润发”在沪维权终审获赔300万元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大润发”商标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成公司)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大润发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此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作的大润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康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包含“大润发”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康成公司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原告康成公司是知名连锁超市“大润发”的商标权人。2014年10月,大润发公司成立,此后,陆续成立了多家分公司。庭审过程中,大润发公司确认其存在对外进行特许加盟行为。康成公司认为,大润发公司擅自将自己命名为“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并在经营中使用上述名称,在其网站以及实际经营宣传中突出使用原告“大润发”商标以及将“大润发”和“DRF”组合使用,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编了解到,关于该案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因被告仅有工商登记等的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了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应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故而该案直接判决大润发公司停止使用“大润发”字号,不允许该字号与在先商标市场共存。又因被告在全国开设1000余家店面,并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故此,赔偿数额仅作为原告恢复商标权利圆满状态的一部分,恢复权利圆满状态请求权的另一部分则由消除影响来实现。关于赔偿数额,该案适用了法定赔偿,即法定限额以内的酌情赔偿。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范围和后果,该案在法定限额以内顶格300万判赔,在弥补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告行为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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