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实施细则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布关于开展2017年宝安区实施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决定开展2017年宝安区实施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其中对知识产权的资助内容如下:
下列单位和个人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可在一年内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资助:
1.在宝安区(不含龙华新区、光明新区,下同)注册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
3.无宝安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以及商标权属有争议的,不给予资助。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受理时限范围:凡是在2015年6月1日(含当日)以后取得证书的,均可进行资助申报。
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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