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起诉猎豹浏览器广告过滤案
2013年1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法院判决优酷胜诉,金山猎豹浏览器被判赔30万人民币,并被要求道歉。法院判决认为,金山猎豹浏览器非法拦截优酷视频贴片广告之行为,侵犯了优酷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后,猎豹浏览器官方表示将上诉。2014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一出,立刻在媒体、律师和学者之中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报道称这是目前国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首宗浏览器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网站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之司法案例。该案自立案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开创了互联网领域的国际司法先河,对规范信息互联网行业的行为准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且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导意义。
视频广告是否为恶意广告?
被告金山公司主张遵循《互联网自律公约》规定:恶意广告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金山网络公司认为,优酷网的视频广告符合规定中不可关闭的广告类别,受到众多用户反感,这些恶意广告是可以过滤的,应属于《公约》规定的恶意广告。
法院认为,目前互联网上充斥着各种广告,其中不乏被行业组织及公众认为是带有恶意性质的广告,虽然尚没有明确权威的法律法规规定恶意广告的内涵和外延,但这类广告往往具有破坏网站信息完整性、不恰当地干扰用户正常浏览网页等特点。《互联网自律公约》列举的恶意广告类别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广告类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广告、弹窗广告、视窗广告等。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阻止这些恶意广告通常属于为满足经营者及网络用户正常需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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