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小黄车”被诉商标侵权,遭索赔300余万元!
继摩拜和永安行遭遇专利诉讼后,共享单车行业再起知识产权纠纷!
近日,“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数人智能科技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ofo小黄车”的商标所有人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ofo)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ofo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余元。目前,海淀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据悉,数人智能科技公司原名为咔扑(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其更名为“数人(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诉称,其在第9类和第38类申请注册了“小黄车”文字商标(商标号分别为17541750和17541835),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涉案商标均在有效期内。被告ofo未经其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表示,ofo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ofo小黄车”“小黄车”等商标,并于2017年5月17日正式将品牌名称从“ofo共享单车”更改为“ofo小黄车”;与此同时,ofo在其App名称、App详情介绍、App启动界面、用户登录界面、App服务主界面、使用扫描界面、官方网站App下载界面、App用户服务协议、App版本记录、官方广告宣传以及活动中持续、多次使用“ofo小黄车”名称,其对“ofo小黄车”的使用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数人智能科技公司强调,ofo使用的“ofo小黄车”商标与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小黄车”构成近似。“小黄车”为“ofo小黄车”商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ofo所使用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告所享有专用权的“小黄车”商标在读音和含义上相同,中文字形上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二者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似,两商标应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数人智能科技公司还认为,ofo使用的商标之商品与服务类别与原告核准注册的商品与服务类别相同;ofo使用“ofo小黄车”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比如,ofo通过一系列的使用、宣传、促销活动,使得相关公众均认为“小黄车”即指代ofo。当数人智能科技公司在其商品与服务上使用其合法注册的“小黄车”商标时,会使得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提供的商品与服务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联系,或者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误认,割裂了“小黄车”与原告之间的联系,失去“小黄车”作为其注册商标基本的识别功能。
据此,数人智能科技公司将ofo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被告擅自在相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余元等。
ofo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ofo尚未收到诉讼文件,其合法持有并使用小黄车商标,不存在侵权行为。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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