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山”诉“山水情”包装侵权获赔18万
在海南市场上销售的“山水情”纯净水,因外形与“百岁山”矿泉水外观极为神似,“百岁山”所属公司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停止侵权,赔偿210万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该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纠纷,避免了企业遭受更大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原告深圳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饮料公司)诉称,其系“百岁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岁山”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含矿泉水(饮料)、纯净水(饮料)。该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凭借“天然优质的水源”、“高雅别致的包装”获得消费者认同并远销国内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特有包装、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2016年9月起,该公司发现由儋州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饮料公司)生产的“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商品,在海南市场上销售,涉案商品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与“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使用的瓶体包装、包装箱装潢极为近似且容易混淆,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儋州饮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瓶体和包装箱、赔偿各项损失210万元。
被告儋州饮料公司辩称,其于2005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山水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含纯净水(饮料)。2015年5月,东源县某饮料厂将饮料瓶外观专利授权其使用,并经专利权人授权确认。2016年9月,其开始生产销售“山水情”天然饮用纯净水,包装为紫蓝色的塑料饮料瓶包装,瓶盖为白色并印有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全拼音标识,瓶贴形状上方为直线形、下方为弧线形,瓶贴上显著突出其注册商标“山水情”文字及拼音标识,标注“天然饮用纯净水”,并在瓶贴上标注产品详细信息。儋州饮料公司认为,其产品不存在引起商家和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儋州饮料公司一次性向深圳饮料公司支付18万元,同意更改瓶贴形状和颜色,能够与原告产品明显区分,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涉案瓶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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