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开沙界”,商标合法不等于使用无界
日前,在距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不远处,一家名为“大开沙界”的餐馆成为众矢之的——因为这名字谐音为“大开杀戒”。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审通过,使用合法;但该餐厅距纪念馆不远,又在国家公祭日前后,使用上确实“还不够规范”,他们已要求商家将中文字样遮挡或撤下。
但凡汉语言过了四六级的同学,估计都会对“大开沙界”四字展开常识性的联想。至于店家所言,这是“打开沙拉的新世界”之寓意——即便当真如此,搭车“大开杀戒”的小心机也是昭然若揭。
当然,打成语擦边球的店招就更是多如牛毛,国家商标局都审核通过了,起码用起来也是合法合规的。在“大开沙界”事件上,我们当然不能太过敏感。这就像店家说的,“全国50家门店,我们还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反映。”这说明两点:第一,店开在这里,中文店招并非主观故意,因此,上纲上线就太过了;第二,商家心太大,缺乏起码的政治常识和市场认知,完全一副“无论魏晋不知有汉”的样子。
法理上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如果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则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进行了界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而“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抛开“大开沙界”谐音之“大开杀戒”中性与否不说,这样的商标,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已然对公序良俗产生了“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换个更直接的说法,“大开沙界”用在其他任何时空中,也许无伤大雅;但煌煌然落在“正义必胜”等特定标语之下、且又距纪念馆尚不足千米之遥——这样的商标,显然是有悖情理、有悖价值认知的。
这就带来一个新问题:合法商标,在使用的时候恐怕也不能“畅行无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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