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遇阻,宝格丽提起诉讼
2003年,宝格丽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第381121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装饰品(珠宝)、表”等商品上。2016年3月,当宝格丽公司通过国际注册的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在我国延伸保护时,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驳回。
商标局认为,宝格丽公司申请注册的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与绍兴市万事达网络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申请注册的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自然人张某2013年申请注册的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据此,商标局驳回了宝格丽公司的申请。
宝格丽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被宣告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第11695192号“宝格丽BVLGARI”商标不再构成宝格丽公司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的注册障碍;但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完整包含于该商标中,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构成近似商标。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宝格丽公司第G1290822号“BVLGARI”商标在申请注册的“用于录制、传送、处理、存储和交换数据、声音或者图像的器械和仪器” 等商品上与第13690198号“BVLGARI GEM ESSENCE”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集成电路芯片等商品上,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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