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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销与商标无效的区别

2021-03-23 15:03:38|216|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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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适用情形不同。商标无效是由于商标注册不当而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简而言之就是商标本身不符合注册条件。商标撤销是由于商标使用不当而由商标局予以撤销,但商标是符合注册条件的。

其次,最重要的一点,两者时间起点不同。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也就是说商标权人自始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即缺乏合法性,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问题。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并不溯及到注册之日,其之前的商标使用行为依然是合法的。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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