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标注册的差别及注意事项
2021-03-23 14:03:59|210|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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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遵循在先注册原则,美国需遵循先使用原则。在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条例中,区别有“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两种规则。
以中国商标注册条例为例,是按照在先注册原则。
简言之,无论企业使用某名称从事多久时间的商业经营,先在中国商标局递交该名称,即可成为商标所有者,因此才会出现中国一些百年企业亦或是老字号。
企业一旦因疏忽对自己品牌名称的注册保护,遭受品牌被别人抢注现象,那么将会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
比如,此前江苏卫视热播的《非诚勿扰》栏目,因知识产权侵权在2016年1月被迫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继续播出。
深究其因,其实早在2009年2月温州籍金某就已在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非诚勿扰的商标申请,2013年2月,金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最终该栏目被暂停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诸如此类类似案例在中国并不鲜见。
在美国市场,其商标注册则是遵循在先使用原则。
与中国不同的是,只要一个品牌被企业在美国当地出示有效的商业经营证明,即被认定为该品牌的拥有者。
当然,企业也可向律师诉讼提供有效的商业经营证明,通过联邦法院无效被抢注的商标,再重新注册即可获得商标保护权。
尽管过程曲折,但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可拿回商标所有权,因此在美国当地较少出现商标被抢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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