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被告商标侵权,但是有了这些证据却不用赔偿?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批案件。超市销售的麻辣酒鬼花生米、乐口香花生等多种商品侵害了已注册的“酒鬼”商标,但是最后却不用赔偿!如果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肯定是要赔偿的。但是这个事件却不用赔偿,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个究竟。
原来“酒鬼”商标的持有人在2003年申请注册了商标,后来经调查发现,有不少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过审理,有的超市同意与原告进行调解,有的超市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有的超市却仅被判决停止侵权。为什么有的超市可以逃过一劫?难道同样的侵权行为,还有不同的判罚吗?
原来这是因为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的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中的一家超市向法院陈述,在向商家进货时查验了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且提供了上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时的送货单。送货单中商品标注的条形码与公证实物上的条形码一致,送货单均加盖“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印章。
对此,上家嘉善商城某副食品经营部也对此情况说明了,认可被告超市的花生确系向该经营部采购。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判决立即停止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是可以不赔偿经济损失的,但是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是需要举证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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