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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为何不核准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021-03-22 20:03:10|204|起点商标网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一、何为商标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的是商标具有显著特征,除此之外还包含与其他商标的区别性,即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的作用之一就是区分商品以及服务的来源,因此不具备显著性的标识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关于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在商标授权审查中是极为重要的。商标标识具有显著性是获得注册的基础,是必备前提条件之一。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也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此外,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于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还具体列举了十种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一)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三)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五)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六)单一颜色;

(七)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八)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九)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十)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但是,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何为商标显著性做出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从反向列举了何种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得注册。那么究竟什么是商标显著性?如何判定一个商标标示是否具有显著性呢?

三、判定商标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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