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设备的公司侵权“懒羊羊”?二审判决结果:不侵权!
吊装设备的公司侵权“懒羊羊”?二审判决结果:不侵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10月21日通报,该院近日二审宣判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懒羊羊侵权纠纷案,驳回懒羊羊著作权人广东原某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某动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南京飞某吊装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某公司”)不侵权。
原某动力公司是涉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一懒羊羊的著作权人。该公司称,通过在华为手机“应用宝”搜索 “喜羊羊快跑拼图板”小游戏并下载安装后,继而点击“开始游戏”,页面显示出的“预览图片”左边的卡通形象为懒羊羊,游戏画面出现的九宫格中左上角的第一格和上方露出来的半个头,也都是懒羊羊图样。
该款游戏的开发者飞某公司辩称,其并不是被诉侵权游戏的实际开发者,实际开发者冒用了飞某公司的名称进行登记,他们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并向腾讯平台投诉维权。
判决资料显示,飞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吊装设备安装、租赁,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机电设备、普通管道安装等。
案外人华某(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曾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飞某公司,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最终撤诉结案。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原某动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保全公证视频和截图显示,飞某公司是小游戏“喜羊羊快跑拼图板”(1.61版本)的开发者,该游戏中的被诉侵权卡通形象和涉案美术作品“懒羊羊”在相貌、服饰、造型上高度一致,飞某公司构成侵害原创动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飞某公司提供了报警记录、向腾讯平台投诉维权的材料等,拟证明其不是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者,但是上述相关受理部门并未作出最终处理结果。而且,法院考虑到飞某公司早于2017年因与该案同样的事由被诉,但是在对方撤诉后的两年时间内仍未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在该案中又以相同的理由抗辩,飞某公司对此存在较大过错。故判决飞某公司删除侵权游戏,赔偿损失。
宣判后,飞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飞某公司在该案诉讼发生后即以企业名称被盗用为由采取了报警、投诉等维权措施,而后又对腾讯公司提起姓名权纠纷诉讼,其对企业名称管理已尽到基本的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无法证实被诉侵权游戏登记材料中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与飞某公司有任何关联,存在伪造信息的可能性。结合飞某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软件开发,亦无证据证明飞某公司确实具备软件开发能力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明确证实飞某公司是被诉侵权游戏实际开发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据此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某动力公司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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