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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用“年份原浆”赔偿古井50万元!

2021-03-22 08:03:18|223|起点商标网

乱用“年份原浆”赔偿古井50万元!2008年11月26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2016年,“年份原浆”商标被亳州工商局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被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安徽优级皖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属白酒配制企业,通过商标转让获得“皖典”注册商标。自2012年8月开始配制生产销售“皖典”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和“小酒埠”牌年份原浆白酒。

合肥中院一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注册商标,经长期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足以让消费者将“年份原浆”与古井贡酒公司联系起来,优级皖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中,在外包装及酒瓶瓶身上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四个字,构成商标侵权。

据此判决,优级皖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安徽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认定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使用,已具有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依法保护了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在判赔数额上,考虑优级皖酒业公司的生产者地位等因素,对其判决较重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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