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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分析!

2021-03-22 07:03:28|309|起点商标网

“稻香村”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分析!1983年,保定稻香村食品厂在发展之初就率先注册了在糕点类别的“稻香村”商标。1994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厂与保定食品总厂合并,成立“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属国有企业。之后,稻香村商标也转让至该公司。此后,该公司经营状况逐步陷入困境。



2002年,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与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签订《设立公司协议书》,约定分别出资45万元、55万元,设立合资公司——保定稻香村公司,并约定保定市稻香村总公司无偿将“稻香村”转让给合资公司,北京新亚公司无偿向合资公司传授糕点技术;同时,合资公司承租保定稻香村食品总公司的厂房、购买其机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接收其人员就业、负责人员的社会保险及员工福利等。公司设立后,双方均按照合同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04年,保定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以及其他股东合作,设立“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此后因苏州稻香村公司增资扩过,保定稻香村公司无现金增资,故提出把稻香村商标以转让费55万元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用于前者增持后者的股份。自此稻香村商标归苏州稻香村所有。此后,原有的保定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经过破产清算后,改制成为“保定稻香村开发经营公司”,原国有企业办理了注销手续。

时隔6年后,“稻香村”经过数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品牌价值过亿元的知名糕点品牌。

为了争回这个品牌,2010年12月,保定市国资委正式委托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将北京新亚公司、保定稻香村公司、“苏稻”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当初的商标权无偿转让无效,将商标返还保定市国资委。

北京新亚、保定稻香村、苏州稻香村等认为,涉案的商标转让实际上并非无偿转让,一方无偿提供品牌、一方无偿传授技术,双方股东均有对价;保定稻香村将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苏州稻香村支付了对价,苏州稻香村不具有任何的恶意,该转让属于合法有效的转让;原保定稻香村食品总公司已经破产清算终结超过6年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旧破产法规定的追回时效,而且破产时,保定稻香村总公司有数千万元的债务未能偿还,原告作为保定市国资委的代表,无权再要求追回该商标;苏州稻香村已经实际使用、管理“稻香村”商标将近8年的时间,在8年的时间里,经过苏州稻香村的不懈努力,“稻香村”商标本身的价值和属性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不再是原来的“稻香村”商标,即便相关合同无效,也不应当再返还,否则将严重损害苏州稻香村的合法权利;商标是标示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该商标经过苏州稻香村及其许可实施的企业多年的使用、管理特别是商标打假工作,社会公众已经对“稻香村”糕点产品来自于苏州稻香村及其许可实施的企业产生了认知,判决返还“稻香村”商标将极大损害相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也不具有对“稻香村”商标使用和管理的能力,判决返还将极大的损害。

保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商标转让违反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商标的转让并“非善意”的无偿转让,苏州稻香村公司向保定市国资委返还“稻香村”商标。

北京新亚公司、保定稻香村公司、“苏稻”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

就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将商标无偿转让给保定稻香村公司的行为,省高院审理认为,在未对涉案商标进行评估、未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将商标无偿转让给非国有企业保定稻香村公司,应属无效。  而对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受让,法院审理认为,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稻香村商标时按照双方约定向保定稻香村公司支付了转让费55万元,且商标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办理了相应的转让手续。而作为苏州稻香村公司的股东之一的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并不知晓保定稻香村公司受让涉案商标时未经过评估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受让商标行为不存在恶意。因此原审认定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涉案商标不属善意取得,其受让涉案商标的行为无效,理据不足,应予纠正。

而有关尚达资产公司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及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问题,省高院审理认为,涉案商标在2003年3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保定稻香村公司,商标转让时经过了公示,此时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即应当知道涉案商标被转让、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的财产权利受到了侵害。从此时起算到尚达资产公司及商达集团所代表的保定市国资委第一次提起本案诉讼的2008年止,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退一步讲,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在2004年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的上级主管机关参加了破产清算工作,也应当知道作为国有资产的涉案商标权受到了侵害。从保定市稻香村食品工业总公司破产终结时起算至本案起诉时止,也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尚达资产公司请求返还涉案商标权的诉讼请求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未予支持。

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保定尚达资产公司要求返还“稻香村”商标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十分罕见。至少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商标法、企业破产法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等多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实际上,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法得到支持。终审法院最终选择以苏州稻香村善意受让、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保定尚达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商标法的角度考虑,即便第一次无偿转让的行为无效,商标也不应当再返还,主要理由如下:

1、涉案商标已经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并由其使用多年,其权利属性和权利内容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涉案商标已不能返还

在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基于对保定稻香村享有商标权利这一事实的信赖,而与保定稻香村签订转让协议,有偿受让了涉案商标,该次交易完全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价格合理,交易目的正当,苏州稻香村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善意受让人。因此该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且转让的事实已经经过国家商标局的批准以及公告,苏州稻香村已经善意取得了商标权并持有该商标7年的时间,其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定稻香村已无法返还涉案商标,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而言,涉案商标权已不能返还。

涉案商标已经由保定稻香村和苏州稻香村持有并使用多年,而且经过二者以及被许可人的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在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商标,涉案商标的无形财产权属性与保定稻香村从保定稻香村总公司受让时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其权利内容也已经远远大于受让时的权利内容,从维护公平的角度而言,涉案商标权也已不能返还。

2、涉案商标继续由苏州稻香村持有,有益于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价值,没有必要返还原告或者保定市国资委

本案中,苏州稻香村作为“稻香村”糕点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是“稻香村”这一品牌的最初缔造者,其取得涉案商标后,通过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商标,其所标识的产品也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和信赖;而原告和保定市国资委并不经营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也不具有任何使用涉案商标的条件或者使用、管理经验。因此,继续由苏州稻香村持有涉案商标,有益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的应有价值,以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没有任何将涉案商标返还原告或者保定市国资委的必要。

3、判决返还涉案商标势必将极大地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

商标本身即是标识商品以及服务来源的标志。在本案中,涉案商标经过保定稻香村、苏州稻香村以及其他被许可人8年多来的大力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成为在全国知名的商标,相关社会公众对苏州稻香村作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相关“稻香村”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苏州稻香村以及其他被许可人这一事实已经产生了极大的信赖,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决返还涉案商标,必将动摇社会公众的信赖基础,严重损害其的合法权利。

基于上述3点原因,涉案的“稻香村”商标应当由苏州稻香村继续持有和使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在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商标权由于其财产权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已经不能再行返还。即便从保定稻香村转让给苏州稻香村也无效,从公平角度而言,所产生的也只能是折价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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