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知名度怎么确定,西方商标次要意义原则是什么
一、驰名商标知名度的确定
依各国商标法使用相同或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于相同或同类商品上,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有权请求保护;并要求侵权行为人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则属于商标的间接侵害,商标权人对此只能加以防止,只有在对驰名商标给予绝对保护的国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才能通过诉讼进行追究。
驰名商标的要件在于其较高的知名度,但究竟应具备何种程度的知名度才可列为驰名商标,对此规定国与国之间颇显差异。大部分国家以引起消费者对于商品的来源、出处的混淆冲淡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其吸引力,为确定对驰名商标侵权的标准。
按德国的规定,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商标必须是已在商业活动中获得排它性的绝对地位的商标。如德国法院曾拒绝给予“黛安芬”(Triumph)商标以扩大保护,理由是这种商标用于女人用品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商标用在打字机、汽车上并不构成驰名商标:他们认为商标知名度的认定标准,不在于其传播的空间范围有多广,也不在于使用时间有多长,仅仅在于大众宣传的效果怎样,高度知名商标应为一具有魔力的文字,足以使消费者立即联想到某一商品。
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家则将驰名商标区分为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和高度著名的商标两种,对后者保护具有绝对效力。法国认为这种分类不明晰,应由法院判定商标是否著名,并依其在其他国家所拥有的知名度决定其扩大保护的范围,换句话说,不应仅以本国内的知名度为衡量标准。
二、西方的商标次要意义原则
许多国家拒绝对具有商品描述性的商标和以地名或人名作为商标的商标给予注册。然而不少企业却往往喜欢商标文字的原始意义,采用这类商标,这类商标一旦被仿冒,很难有防护办法。
为了防止此类商标的特异性冲淡,美国法院规定,只有当此类商标的商标权人证明其表示方法已丧失原始意义而具有新的童义或具有次要意义,足以代表其商品来源时,此类商标才能得到必要的保护。这一原则为英国首创。英国以“Pessendede”为商标的手表出口到土耳其,此字在土耳其语中为“保证”,属于描述性文字,但由于商标权人已实事上长期使用“pessendede”商标并使之成为高质量商品的标志,仍取得了这一土耳其文商标的专用权。
美国采用次要意义原则的理由如下:
a.商标名称已丧失原始意义
b.它为商标权人首次且独家使用
c.消费者已公认其为代表高质量商品的标志,
d.给予商标权人以保护是为了防止他人“白搭车”行为,
e.使用期悠久、广告效能强、销售量大,且已具有显著性,能够继续排它使用。
此外,以次要原则请求保护的商标,如未注册,商标权人应证明他人有不正当使用或欺诈行为。
法国依据《巴黎公约》,承认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可因使用时间长久及享有盛誉而具有显著性。换言之,驰名商标可以因其著名性和良好的信誉而弥补其显著性的不足。这也是驰名商标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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