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企业如何提供认定驰名商标证据?
一、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如果涉嫌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的,也应予以驳回。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可以直接适用一般商标的保护规定。商标法律将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限制在“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之内,其目的在于避免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而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实行“跨类保护”,不同种类、不同服务仍可能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能予以审查认定是否驰名商标:
1、侵权人的商品与服务与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不同种类,要求跨类保护。
2、未注册驰名商标,但权利人认为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3、涉及利用驰名商标进行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企业提供认定驰名商标的证据
企业应注意保存可以证明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材料,以备遇上侵权时申请认定时使用。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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