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服务商标的主体范围,谁不能申请服务商标?
一、申请主体: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我国能够申请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这里的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限制主体:上面所讲的“法人”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依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而不包括机关法人。
限制行政机关法人申请服务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合理且必要的。
行政机关行使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权,其地位高于民事主体。
如果允许其注册商标并且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话,相对于民事主体来说,他们的交易地位明显处于强势。
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经营法则,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根据以上两点,你属于企业申请服务商标的情形,是有资格申请服务商标的。
在我国,行政机关法人是限制申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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