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口莲”的商标之争终有结果!
“怡口莲”的商标之争终有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百利”)起诉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怡口莲”)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害吉百利“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怡口蓮”(eclairs)是吉百利公司旗下品牌,于1996年进入中国市场。公开资料显示,始于1824年的吉百利公司也是全球第一大糖果公司,第二大口香糖公司,第三大软饮料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同时拥有巧克力、糖果及口香糖产品的公司。
而厦门怡口莲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米、面制品、食品油类、糕点及糖果等散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
本案的焦点在于“怡口莲”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对吉百利享有的商标权的侵害,以及厦门怡口莲使用“怡口莲”作为其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单从外包装来看,两个品牌的商标字样几乎一致,包装设计都是紫色。原告吉百利诉称,吉百利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厦门怡口莲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具体到某款产品上,厦门怡口莲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的产品装潢高度近似。
此外,厦门怡口莲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有攀附吉百利良好商誉之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厦门怡口莲辩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厦门怡口莲旗下“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厦门怡口莲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
根据法院判决,“怡口莲”曾为厦门怡口莲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依然可以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到厦门怡口莲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在售,且“怡口莲”与“怡口蓮”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以及含义上完全相同,且两个品牌的商品均为日常生活食品,关联性较强。因此,2019年9月20日之后,厦门怡口莲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2019年9月20日以前,厦门怡口莲在注册“怡口莲”商标和使用“怡口莲”商标的行为上均具有主观恶意。
另外,厦门怡口莲作为同业竞争者对“怡口蓮”商标明知的情况下,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对在先较为知名的品牌进行避让。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与厦门怡口莲“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二者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皆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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