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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会侵犯商标权吗,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2021-03-21 20:03:48|250|起点商标网

首先,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构成此种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件:

一、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其次,我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常将这一条款称为“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条款。

依据该条款,销售商倘若对所销售的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这一事实不知情,且能够证明商品系由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并指明商品的提供者,则销售商无需对自己的销售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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