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有哪些表现形式,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一、商标权有哪些表现形式
众所周知,商标权是指一定的民事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个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其基本表现形态可以划分为三大类: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
其中,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等特点。我国唯一一部专门管理驰名商标的规章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颁布、1998年12月3日修改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其认定与管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一般有如下重要的通用衡量指标:
(1) 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潜在的消费者;
(2) 使用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渠道;
(3) 该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
(4) 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在主张享受驰名商标保护的领土及其领域所占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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