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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适用哪些规定,恶意注册驰名的情形有哪些?

2021-03-21 19:03:08|238|起点商标网

一、驰名商标的适用哪些规定

(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须符合下列要件:

(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

(2)系争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3)系争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

(4)系争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恶意注册的情形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系争商标,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系争商标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判定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可考虑下列因素:

(1)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合作关系;

(2)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

(3)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发生其他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

(4)系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有内部人员往来关系;

(5)系争商标申请人注册后具有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胁迫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者侵权赔偿金等行为;

(6)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

(7)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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