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标尺厘清商标恶意抢注边界
近期,日本知名旅游吉祥物“熊本熊”因在中国被抢注了商标,进而宣布在中国市场改名一事引发热议。11月11日,媒体记者登录其官网发现,“熊本熊”确实已经更名为“酷MA萌”。早在2014年2月,就有人申请并成功在第18类皮革皮具和第25类服装鞋帽类别注册了“熊本熊”商标。
实际上,我国知名旅游资源遭商家“蹭热度”、旅游目的地商标抢注同样也不在少数。此前,甘肃省工商部门就公开表示,“敦煌”“莫高窟”等一系列带有明显“敦煌印记”的商标被外省商家或个人抢注,使甘肃省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著名商标频频遭遇“山寨”抢注,一方面是商标价值高,另一方面则是侵权成本低。最关键的是,对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范目前还没有真正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侵权的界定还留有一定的余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注册商标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对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行政审查机关主动驳回申请也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上打击恶意注册各程序的法律适用标准也不统一,客观上给一些商家恶意注册商标提供了机会。
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界定有一定难度,长期以来,只有当被抢注商标的名气很大,而且具有广泛的市场影响力时才较容易进行界定。事实上,由于商标侵权的情况较多,相关企业很容易陷入繁琐的诉讼过程之中。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在现实中,一些不良商家搭知名品牌的“便车”、蹭知名旅游景区的热度来恶意抢注商标。因此,对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笔者认为,应该有更加严格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尽快将原产地意义的商标保护提上立法日程。要抓住修法的时机,将商标法第七条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提起商标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的适用条款,修改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用于制止商标囤积行为的条件,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强制转移制度与恶意注册的民事赔偿制度,取消商标获准注册五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限制,并建立配套信用监管制度。
近年来,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不仅打击了企业积极性、破坏了市场秩序,更阻碍了我国自主品牌的发展。就旅游市场而言,随着市场的成熟,旅游资源、景点注册商标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一旦这些旅游地景区商标流失,旅游地、景区就失去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对外宣传时就会遇到阻力,不利于其打响知名度。可考虑重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取消相对理由审查;重构异议及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保留异议前置程序;注册申请受理公告,绝对理由审查和相对理由审查同步进行。可以考虑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商标已经使用或将要使用的证据并作出系列声明,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参照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加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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