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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无效的5个原因,你的商标存在这些威胁吗?

2021-03-21 16:03:48|180|起点商标网

被其他主体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况非常被动,为了防止商标“被他人惦记”,申请人需要熟知商标可能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原因并进行有效防范。

商标注册成功之后还有很多“被死亡”的风险,比如商标到期、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等。商标被提出无效宣告也是其中之一。

除了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还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其主体不仅只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及个人)。被其他主体提出无效请求的情况非常被动,为了防止商标“被他人惦记”,申请人需要熟知商标可能被提出无效宣告的原因并进行有效防范。以下是商标圈整理的商标被提出无效的原因,常见程度从高到低:

一、注册的商标中含有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或者形状等;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以诈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成功获得商标注册的;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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