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
申请条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备案、许可人/被许可人变更其名称、提前终止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登记、变更、延期以及注销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自行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邮编:100055
2.直接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3.直接到商标局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或注册商标质押受理点办理。
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编:100055
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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