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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取名时如何具备显著性?

2021-03-20 05:03:57|240|起点商标网

商标被驳回,很多申请人会发现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外,比较多的理由就是缺乏显著性,导致了公众混淆,那么商标注册取名时如何具备显著性?

商标注册取名时如何具备显著性?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进行判断。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 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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