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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该如何申请注册?

2021-03-20 04:03:10|176|起点商标网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其中之一,和商标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对于不少地区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很多人产生了对地理标志和商标之前的区别的疑问,但是对于两者申请注册的结果还是同样让申请人获得了商标权。此外如果商标申请人决定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话,又会是什么样的一番场景呢?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原产地名称也属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的一种标志,故而地理标志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小编多说一句,用地理标志名称做商标也可以以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如果要采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方案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既然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那么就要遵循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规定: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商标图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后,获得的权利义务中,证明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1个月内,必须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其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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