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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是否会被撤销?

2021-03-19 14:03:34|205|起点商标网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是指一个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且该行为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一、 如商标被撤三,通常满足以下条件时,商标才会被撤销。

(1)必须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即停止使用的行为是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而不能是断续的,累计的三年以上。

(2)关于三年的计算,一般认为,3年的计算应该是自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倒推3年。比如:申请人是在2012年7月1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某注册商标的申请,那么判断是否先存在停止使用的时间段,应该是2009年7月1日到2012年7月1日。

(3)关于停止使用的理解。停止使用中的使用,应当是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

(4)没有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提出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适用的正当理由,不予撤销。

二、 哪些是注册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

(2)政府政策限制。由于政府政策的存在,特定的商品生产销售无法进行,导致商标无法使用。如“GNC”商标撤销案中,商标权利人就主张,鱼油类产品属于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审批才能进行生产销售,由于无法获得审批,所以无法使用商标。

(3)破产清算。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进行生产经营,因此自然无法正常使用商标。

三、商标被撤销后如何补救?

《商标法》第54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时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可见,无论商标局最终做的是否是撤销还是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均有权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若当事人对商评委做出的决定仍不服,可以根据《商标法》第54条规定,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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