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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见不如一闻”“不挂科”注册商标为什么被驳回?

2021-03-19 11:03:02|220|起点商标网

近日,商标评审文书发现“百见不如一闻”注册在第3类“香水”商标、“不挂科”注册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包你还”注册在第36类“金融贷款”等服务类别被驳回。

再再再再强调一次,原因都是:此商标用于相应商品服务上,缺乏显著性。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显著性是一个注册商标必备的特性,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选择商标时应该尽量选择那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标识。不少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时遇到的驳回理由除了近似或相同之外,几乎都败在商标没有显著性,容易导致公众混淆。那商标怎么取名才算具有显著性?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者所在的行业进行判断。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 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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