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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

2021-01-07 18:01:42|174|起点商标网

  作为一种新型商标侵权形式,反向混淆逐步被理论及实务界所接受,2016年新年伊始,被冠以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在观众群中有着大影响和很高收视率的电视节目“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被深圳中院终审判定改名,让全社会见识了反向混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巨大威力,同时也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公平竞争,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混淆理论的新发展,是指虽然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因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往往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大企业,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的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反向混淆中,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往往并不知名,在后的商标使用人却具有较高的商品信誉和市场影响力,其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市场营销,使消费者误认为在先注册商标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导致在先商标权人不能自主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认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在后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指引是合法、明确的。但在反向混淆案件中,在后使用人往往投入巨资进行市场营销,商品或服务已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商誉价值获大幅提升;如果法院径行作出禁令判决,虽符合法律规定,却未必是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人民法院不但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也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努力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效益。此时,如果单纯禁止被告继续使用,将使其付出的巨额广告投资及商业价值化为乌有,过往的努力将付之一炬。另一方面,即使维权成功,在先注册商标权人也要花费时间与金钱重新建立注册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稳定联系,这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或许商标权人根本没有能力实现该目标。可见,单纯的禁令形式并不符合公平效益的法律价值,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寻更为妥善的冲突解决之道。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对调解工作施以更高的注意和精力。通过调解,如能促成双方当事人以使用许可或者商标转让的形式达成和解,则可实现公平与利益的最大化。为了公平竞争,为了和气生财,请先敲敲知识产权的门!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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