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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有可能让你失去商标

2021-01-07 18:01:32|190|起点商标网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商标注册成功,你就没有烦恼了吗?不是的,如果注册成功你还可能会为太出名成为通用名从而失去商标而烦恼。今天本文讲一讲通用名称的判断受哪些因素的限制。

  国内“通用名称”商标纠纷屡见不鲜

  “通用名称”商标事件屡见不鲜,如“解百纳”红酒、“木糖醇”口香糖、“小肥羊”火锅、“双黄莲蓉”月饼、“小农占”大米等等。这些涉及行业“通用名称”的商标纠纷,无一不造成行业内的大动荡。

  2005年2月28日有机构披露香港某公司抢注“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月饼商标,立即引起了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各大媒体关注,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等联合召集相关企业紧急应对。随后,深圳、佛山等地相关协会发起了维权行动。

  2006年3月24日,香港公司迫于社会各方压力,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放弃“双黄莲蓉”及“双黄白莲蓉”商标的申请权。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刊登相关公告,之后作出了裁定“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结案决定书。

  此外,“小农占”大米等“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也引起近百家业内企业联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其商标注册,并成为国内影响较大的“通用名称”商标纠纷事件。

  “通用名称“国家法律规定:

  《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 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商 标。”

  这一规定实际上否定了以时间界限的问题,直接规定根据商标异议或者商标争议发生时商标的事实状态来判定。如果提出异议时,商标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为通用名称;如果争议发生时,商标不是通用名称,则认定其不为通用名称。

  总而言之,要让你的商标不变成通用名,首先要具有显著性,不要用产品的原料、材质等能证明产品特征的描述性词语来命名。此外,尽量用动词或名词前加个动词的形式命名。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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