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交易中如何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
2021-01-07 18:01:20|279|起点商标网
商标是知识产权交易客体之一,基本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须具备显著特征以便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提供者。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应该懂得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应该明白部门标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描述性,但并非相关公众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特点时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应属暗示性标志,将其注册为商标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也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描述。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向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
在知识产权交易之后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也难免会遇上商标的纠纷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所禁止的情形时,证据举证尤为重要。
兵法上有说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想要进行一项商标类知识产权交易就应该先对相关的知识有一定的储备避免遭受损失。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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