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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存在的缺陷

2021-01-07 18:01:18|286|起点商标网

  我国《商标法》的缺陷其实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我国的法律没有确立混淆可能性的基础性地位,这个原则对于确定商标权的传统保护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确立的,如果没有确立的话就会导致了我国的商标法里并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的问题。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你随处可以看见这种混淆性,比如我们知道有一家很有名的经济连锁店的名字是如家,可是我还见过一个旅店的名字是自家,因为我国的商标法没有确立这种由混淆性带来的侵权行为,所有在这种侵权的情况下也给予了商标权以保护,那么我们从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看出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其实是扩大了;但是从另外的方面我们也可以这么看,传统的品牌因为固定化的商品类似关系,我国的商标法对于这些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却没有扩大其应有的保护范围,这样就会导致我国对这些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度商标的保护措施不到位。

  而且由于我国商标法里没有淡化理论,如果仅仅只是用混淆理论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就是商标没有存在混淆可是却对知名商标存在淡化的情况下,驰名商标也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产品的来源是由什么来确定的呢,其实就是商标,这也是商标的最基本的功能,所有这样看来的话,对商标权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商标的这个基本功能不会遭到不法利用或者侵害。

 

校        对:龚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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