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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法》上“恶意抢注”的法律研究

2021-01-07 17:01:15|240|起点商标网

《商标法》上“恶意抢注”商标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其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实践中,有关“恶意抢注”所指的范围比较大,人们在用这个词的时候有时也指一些商标淡化情况,以及各种“傍名牌”注册商标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抢注”的事情不断上演,比如同仁堂、联想、王致和等商标都曾经被“恶意抢注”。有鉴于此,本文简单对“恶意抢注”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


对《商标法》上“恶意抢注”的法律研究


 一、目前“恶意抢注”行为的特点


目前“恶意抢注”行为最大的特点是:傍名牌现象比较多。


因为“恶意抢注”的目的,就是要傍一些有知名度但是没有在某些品类上注册的品牌,从而达到傍名牌、搭便车获利的目的。


例如,联想这个商标在电脑品类里很有知名度,但如果联想商标其他方面的品类上没有注册的话,那可能导致其他人有可能会在其他的商品方面注册联想商标,而这是所谓的傍名牌的一种情况。


另外一些商家还也会傍一些国际商标的名牌,例如某个商标在其他国家上已经是大牌了,还没有进入中国市场,一些人在中国抢注在其他国家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的商标,等到该品牌准备进入中国了,再变卖获利。


二、“恶意抢注”的起因


一方面,抢注人可能存在某些恶意。比如,从某些途径知道某商标小有名气,但还没有注册,便前先注册,并没有使用目的。


另外一个方面看,商标的使用人没有商标保护意识也是导致“恶意抢注”的成因。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应该积极注册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而不应怠于注册商标。


对于抢注国外的商标,即商标还没有到中国来注册和使用的情况,一方面,大部分国外的公司还是知识产权意识挺强的,它如果在中国用该商标的话,会先来中国注册。但是不排除个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低的国外企业,让别人把商标抢注了。被“抢注”的,也得分两方面的原因讲,首先,抢注的人可能存在恶意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但另外一方面讲,也是该外国公司不重视中国的市场、轻视中国市场、没有远见的原因所导致的。


三、“恶意抢注”导致的危害


恶意抢注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第一,占用他人的商标资源;第二,侵犯他人的商标性利益;第三,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第一,占用他人的商标资源。


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几百万件商标的申请量,庞大的商标申请量使得商标的资源极其宝贵,这也导致很多商标注册不下来。因此如果不是以使用的目的去注册商标,而是以占有或交易的目的去注册商标,就会导致真正想注册、需要注册商标的人注册不下来,造成这种商标资源的浪费。


第二,侵犯他人的商标性利益。


有的人可能已经在用某个商标了,只是因为没有及时去注册,或者注册错误了商标种类,就被人抢注了。那他们在之前所积累的商标上的商誉,就被生生的截断了。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性的利益。


第三,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恶意抢注”的商标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比如,消费者本来想买A商家的产品,结果买成了B商家的产品。那么这个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所期待的就不一样,从而侵犯消费者的权利。


四、防御性商标和“恶意抢注”的关系


有的企业会去注册一些防御性商标,其主要是为了扩大基础商标保护的范围,也为将来在其他业务方向、商品品类上使用做准备,同时为了防止在其他品类上被别人抢注。


假如,联想公司的主业是电脑,后来又想做金融方面的业务,那联想公司可能就在想到该问题了之后,就去注册金融类别上的联想商标,而不是等着真要做金融方面的业务的时候再去注册。而注册完防御性的商标,以后联想公司也可能不去做金融业务,但先注册一个防御性的商标防止以后被别人注册。 


防御性商标三年不用有可能被撤销。注册防御性商标,若前面没有近似商标,最后确实能够注册下来。就是注册了可能用,也可能不用。一旦不用别人就有可能提出撤销申请。这就是我们的法律规定。


笔者曾经有一个来自台湾地区的客户,他和几个同样来自台湾地区的朋友在武汉合伙做炸鸡排,由于他们做的炸鸡排,口味比较独特,其经营又好,态度非常诚恳,所以迅速就打开了市场,每天排队买鸡排的人非常多。有很多吃过他们鸡排的人也主动在自媒体上帮他们宣传。结果他们店铺的招牌就被别人注册成了商标,而且注册商标的人还跟笔者的客户认识,甚至该人对他们店铺有一些了解,知道他们店利润有多少,看好他们店的前景。这可以说是一个典型的抢注的例子。这个案件目前已经通过法律的途径,把“恶意抢注”人注册的商标宣告了无效。


五、法律该如何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第一,可以采用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的标准。


凡是采取注册制才能取得商标权的国家都可能有这种“恶意抢注”的情况存在,也都有注册了商标但是不用的情况。如果出现了注册商标之后不用的情况,就很有可能出现抢注。像很多国家如美国,他们实行商标使用制度,即只有实际使用了商标才能获得相关的权利。我们的法律以及司法政策上也不妨借鉴使用制,让注册制和使用制相结合,这样才能很好地遏制“恶意抢注”的行为。


第二、更好的发挥“诚信条款”的作用。


现行制度当中加入了诚信条款,即2013年修改商标法加入的新条款,这个条款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现在我们在处理商标案件的时候经常会用到“恶意压倒一切”这句话。假如一个案件当中商标是“恶意抢注”取得的,那该商标被判无效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规定了注册有某种恶意的行为,例如注册人以前就有抢注商标的记录以及其名下有好多恶意抢注的商标。那法院判决的时候就倾向于把注册人的商标无效掉,认为他有恶意。


因此,在目前不修改商标法律的情况下,也会考虑诚实信用的问题和恶意的问题。


六、注册制下对被“恶意抢注”商标的保护


目前在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先注册的商标都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注册。在注册时商标的时候,就要查询过前面有没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已经使用但是没注册的,中国太大了了,行业太多了,商标局当然就无从查起了,所以实际考虑出发确立了这个制度。若存在抢注行为,只能是注册之后再去申请无效宣告,这用《商标法》第32条处理就可以了。


采取商标注册制的一般都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考虑有没有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我国即使再修改《商标法》,这点估计也不会改变。这是个基本的法律制度的问题。不光是我国,大部分国家都采取这种方式。


七、“职业商标抢注人”的行为分析


“职业抢注人” “抢注”商标的行为很多情况下并不构成《商标法》上的“恶意抢注”。职业抢注人往往觉得哪个文字、图画好就注册商标了,他可能都不知道谁在用,他们只是觉得注册了之后会有市场,会有人购买,目的是注册了转卖获利。例如,忽然某一天某句台词火了职业抢注人就赶紧注册,注册了之后赶紧卖出去获利。


商标贩子的存在当然是我国《商标法》不鼓励的,甚至是是要想办法是禁止的,只是因为上面的原因,“职业抢注人”的行为很难认定为抢注罢了。


综上,本文简单分析了有关“商标抢注”的一些基本情况,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脾益。


来源: IP虎知队

校对: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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