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中的“隐性”风险你了解吗
I. 不规范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部分: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解读:注册商标如果有发生任何改变,必须及时去商标局进行相关变更或者重新申请,以免被商标局注销掉。如不明白该办理何种业务,可先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II.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部分: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解读: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源,注册成功后,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防御性”注册所导致的连续三年未使用,则不受该法条的影响。(防御性注册指申请人为保护其商标在市场上的唯一性和统一性,将自己使用不到的商品和服务也做了保护申请,以防止他人抢注的情况。)
III.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部分: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法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解读:
A. 在先权利包含“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外观专利权、商号权”等;
B. 利害关系人指合作关系、上下级关系、劳务关系等;
C. 驰名商标的保护效力是全“类别”进行保护,驰名商标所有者未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他人也不得注册或使用;
D. 商标申请的审查,不论是商标局的审查员,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在审核时,遵循的第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只要是自己合法经营使用的,即使近似有时也会给通过;但对于恶意抢注的行为,一般都会严厉处理处罚。
E. 做自己的品牌,尽可能的不要去“傍名牌”,“搭便车”。
IV. 原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和标样修改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注册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解读:无论是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还是说商标标识本身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商标法都需要提出申请或者重新申请。
A. 如果使用范围扩大但未及时注册的,一方面会因为使用“虚假”注册商标被工商局查处;另一方面如被他人在先抢注,会直接导致战略受阻,无法在市场上保持品牌的统一性和唯一性,这才是最致命的;
B. 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不仅受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对使用者也有严格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不仅可以更大化的获得公众对商标的统一性认知,同时也提现了法律的严肃性,通过法定程序注册的商标,不容随意更改。
V. 涉外保护
因商标有其“地域性”特征,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仅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在他国如需使用,则需要在使用国提出申请。这是各国司法独立的表现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尽可能在定好品牌战略和使用范围后,及时在使用国进行注册,切勿在我国有一定知名度后再去注册,目前国外公司或个人抢注华企商标的事件也是频繁发生。就在2017年8月31日,国家商标局就有发布过一个华企在外被抢注的预警,120个生产制造玩具的华企商标在智利等南美国家被抢注。
另外,注册国际商标,如果涉及的国家比较多,最好先注册马德里商标,再在有效期内进行领土延伸申请,这是最好的一条涉外保护路径。
VI. 使用证据留存
我们已经知道商标有被驳回、被异议、被撤销的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应对这些风险,提高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撤销答辩的胜诉率,一定要注重使用证据的保留。在涉及到商标争议案件类答辩,提供使用证据比没有提供使用证据的案子胜诉率高了50%(数据来源于快法务历史数据),可以说,能够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争议案件,最后都可以拿回商标权。
使用证据清单如下:
A. 公司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账号、链接,相关截图;
B. 能够证明公司已大规模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贵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经销网络;
C. 公司及门店在门头招牌、经营场所、办公区域等显示商标图样的照片(拍摄时,突出商标图样)以及显示商标图样的办公用品、宣传册,海报、促销单、员工服装、标签等实物或照片;
D. 公司为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所做的广告宣传;
E. 公司参加的行业协会,协会会员证书,以及获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F. 公司以其它方式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写在最后:
商标保护不仅在于申请注册以取得法律专用权的保护,更要在使用中重视其规范性,合法性。做到不侵犯他人、不被他人侵犯。
来源:企小二
校对:梁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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