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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公司全称注册商标吗?

2021-01-07 17:01:51|234|起点商标网

企业全称通常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的。有些企业出于商业化的考虑,认为企业全称已经可以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者的身份信息,又或者因为专业知识短板,分不清企业全称与商标的区别,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注册申请某一类商标,那便是试图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


结合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来看,商标必须能够区别商品与服务的来源,因此需要具备显著性,而企业全称中包含的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是没有显著特征的,只有其中的字号通常易于识别。因此从某种理想化的理论程度上来说,企业全称整体上似乎是具备显著特征的,从而也具有注册为商标的基础。


但是在企业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的审查实践中,事实又是否如此呢?


可以用公司全称注册商标吗?

在今年四月份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的「2017年商标评审20个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案例涉及到企业全称申请商标的问题。


这个案例便是“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这个诉争商标是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事故保险承保等第36类服务上的商标。商标局经审查驳回了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上海人寿保险公司不服,随后向商评委提出复审。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由此可见,这个案例之所以成为经典案例,应该就是与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有关。那么在实际的审查实践当中,该如何正确看待企业全称注册商标这件事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


为什么很多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名不一致?


原因有三:


1、公司名称核准和商标注册是两套审查系统


企业名称由省级工商管理局进行核准,一般以“行政区划+企业字号+企业类型”形式组成。由于企业名称一般由各省工商管理局管理,又有“行政区划”的前置区分,所以“跨省重名”是合法的,这与“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的排他性”有别。


这就容易造成同名企业争夺“同一商标文字”的情况,所以后来者即使企业名称被核准,但商标依然无法注册。


2、公司名称核准往往比商标注册时间要短


从流程时间上来看,商标注册目前依然需要一年时间,而注册公司用不了这么长时间,因此会存在极长的时间差。


而从程序上来看,想要注册商标,一般都先注册公司,也就是说,公司名称核准永远在商标注册之前。


因此往往是公司名称被核准之后,才发现与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却早已经被别人注册了,企业也就逼不得已不得不重新取一个不同的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3、客观上来说,商标注册成功率比公司名称核准通过率要低很多


这个原因主要是因为不同法律对审查范围及地域性规定不同而导致的。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范围内,因此审查规定也是不得与全国范围内的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则只是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因此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是远比公司名称核准通过率低的。在这样的比例情况下,一旦商标注册不能被核准,企业自然只能选择重新选择商标名称进行注册。


了解了根本原因,我们再来看看——


审查实践中审查含企业全称商标的原则是?


在商标审查中,含企业全称的商标申请主要分为两类。


1、商标仅由企业全称文字构成;


2、商标由企业全称和其他构成要素组合而成;


按原审查标准,在商标审查时,对于含企业全称的商标,一般是从两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含商号的企业名称,可将商号作为显著部分进行在先权利的审查(一般只有与在先文字相同时认定为近似);此外,则需要审查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全称应与申请人名义完全一致。

但既然“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被当做典型案例,我们便可以视之为是审查部门对于企业全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的某种指引——虽然这个问题在审查、评审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争议,但此后可以算是有了一份引援的例子。


而站在这个案件上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审查部门对于企业全称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主要考虑了以下两个方面:


1、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标识,不应认为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


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2、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不仅会导致法律保护范围的冲突,还有极大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


主要是指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便存在该商标发生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等情形发生时,消费者无法正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正确来源。


须知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它不带有人身性,但企业名称是有人身属性的,企业名称是与公司实体紧密联系的,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企业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在后续管理中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注册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所以当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等合乎商标法规定的操作时,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导致两套立法体系的冲突,同时也会出现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虽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企业全称是否能够注册成为商标使用,一直以来都有争议,但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商标审查部门正在逐渐对此收紧手腕。


而另一方面,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在普通情况下其对企业全称和商品的认知多数是分隔开的——即多数消费者都能意识到并接受企业全称和商标是可以分开的,且两者不同名也合理的。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现象也远远没有达到扭转消费者的一般认知的程度。


所以不管是从客观法理系统,还是主观心理认知上,注册企业全称成为商标名都并未成为主流。有这样想法的企业,还是三思而后行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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