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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是商品

2021-01-07 17:01:29|241|起点商标网

进入新世纪,抢注、倒卖商标注册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有人不禁要问:“商标是不是商品?”


一、商标是什么?


 商标是标志的一种。“标”为事物的表面、 非根本的部分,人们常说“治标不治本”就是这 个意思;“志”为记号(mark)、记在心里。 


“商品”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 “记号”,民间称为“牌子”(brand),法律上 称为“商标”(trademark)。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 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法 律对于商标的内涵和外延及其功能用途做出的明 确规定。 


在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中还分别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是对商标本质特征和商标使 用行为的基本规范的特别规定。 


商标不是商品


商标也是自然人(或法人)标注在自己商品上的区别性“标志”,也是权利、责任和义务。更 是商品经营者对社会、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 


因此,申请和使用商标要“诚实守信”。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商品”买卖的不诚信行为,可使经济社会失去法律秩序,导致商标丧失其功能 和作用。


二、商标不是商品


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不能用于 “交换”,也不是商品,不具备商品应有的使用 价值。它只是商品的一部分,起着“标志”“区 分”的作用。 


商标也有价值,商标的价值是商标声誉的结晶,主要体现在对商品销售的促进作用、体现在 能为商品带来更多的附加值。对于消费者来说, 商标只有标示在指定的商品上,才能满足其心理 上和精神上的需要。 


商标不同于商品还在于它的“独占性”。 随 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标保护已经突破了 传统保护范围。不仅保护“同一种或者类似商 品”,而且保护到了“相关联商品”。即在注册 商标的“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公众熟知商标、可能“误导公众” 的,也将“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权人 的“独占性”从传统的“类似商品”,扩大到了 “相关联商品”。 


消费者为了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过去要 “货比三家”,现在则“认牌购物”。随意注册 和倒卖商标,不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会 误导公众、欺骗消费者。


现代商标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以实现“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多劳多得”的营商环境, 激励经营者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积极性;打击“傍名牌”“搭便车”不当得利等行为。消费者认牌购物,以消费决定商品生产发展方向,从而将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与企业发展的正能量有机地统一起来。


 由此可见,商标与商品有本质上的区别: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只是商品 的一个非本质的部分;商品是“皮”、商标是 “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三、把商标当成商品贻害无穷 


把商标与商品划等号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 


上世纪80、90年代,我国便出现了商标抢注 和倒卖现象;进入新世纪,社会上一些人非法大 量抢注倒卖商标。为了赚钱他们抢注别人已在同 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相关联商品上抢注他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抢 注名著名称、名人姓名(或谐音);凡能够为他们 带来利益的标志,都成为这些“商标掮客”们猎取 的对象。例如:“海信”“联想”“华为”“同仁堂”“喜之郎”“奔驰”“背靠背图形商标”“路易威登”“爱马仕”;“刘翔”“姚明”“流得滑”“泻停封”;有人将时任商标局局长“许瑞表”的名字申请注册在手表上;有人竟丧心病狂地将“感动中国人物”——孟祥斌烈士的 名字抢注为商标并明码标价、四处兜售,影响极 其恶劣。 


“百度”一下“商标转让”,竟有1500多万 个网页。据商会中国网报道,“抢注商标,已经形成了一条规模巨大、牟取暴利的灰色经济产业 链条。” 据“淘标网”总经理介绍,注册一类商 标成本多在1000元左右,一经“倒卖”可能获利 百万元甚至更多。难怪人们感叹说:“抢注商标 比抢银行更合算!”


利益驱动使商标抢注逐步升级、也为企业 的正当经营埋下一排排地雷:“挖坑儿”“碰瓷 儿”、敲诈勒索,不一而足。面对抢注威胁,企业只好注册大量的商标进行所谓的“防御”:花 冤枉钱用来买个“太平”。 


此外,在有些企业之间你抢注我的商标、我抢注你的字号,互相抢注、互相伤害,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标掮客”恶意抢注、无助企业大量申 请,导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恶性膨胀、居高不下。由此带来的不良影响如决堤洪水、势不可挡,受害的是企业、人民和国家。


四、愿景 


全国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在 全国人大会议上多次呼吁,加强知识产权(商标权)保护,要求对“娃哈哈”和其他“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进行全面保护。他表示,由于害怕商标被抢注,不得已对自己使用的商标进行 “全方位”注册。现在又受“撤三”威胁而“官 司缠身”。 


因此,笔者希望《商标法》能真正为企业 保驾护航。一方面,商标申请必须是为了真实使用,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拒绝 注册,抵制“恶意抢注”;另一方面,依据巴黎 公约和TRIPs精神,参照WIPO成员国共同研究并通过的《联合建议》,保护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 标,反对不正当竞争。 


我们应当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我国企业制订和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自觉秉承“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的精神,共同营造“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的营商环境,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董葆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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