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规定
关于涉外申请商标注册做了一些法律规定,其中包括关于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规定。下面来详细看看对我国商标在国外申请注册的规定内容。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商品商标的权益,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商品商标应及时在国外申请注册,以取得外国法律对我国出口商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时注册也有利于我国出口商品创名牌、保声誉,扩大商品出口,发展对外贸易。
我国商标申请国外注册,申请人应依照我国《商标法》并按照申请注册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办理,其主要程序如下: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目前我国企业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可委托的代理机构主要有: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处;
(2)中国商标事务所;
(3)企业也可直接委托注册国的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或通过我驻外使馆商务处介绍当地商标代理人办理。
到港澳地区或者东南亚国家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委托我国外贸部门驻港澳地区的各有关商务机构办理。到马德里协定国注册由国家工阁局商标局代理。
2.按照申请注册国的要求提供正式文件
首先,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商标、商品和类别通知代理人,按规定填写致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及注册申请表格;然后,提供我国商标注册证件的副本,以及证明副本属实的公证文件,有的还需附送国籍证明书或企业登记证明等,并必须公证。连同商标图样等交代理人代为向当地商标注册机关正式提出申请。
3.当地商标注册机关如提出问题或要求补充文件,申请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并按要求补充、修改文件
4.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我国商标申请人若要求享受《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应在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时,填写《提供申请日期证明申请书》,并应明确要求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国家享受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然后,向注册国声明要求优先权待遇。
5.申请人在接到国外商标主管机构关于核准商标注册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注册费,获得商标专用权
如在国外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援用注册国的法律进行申辩或申请复审。若再驳回仍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机构提出异议或提请诉讼,得到终局裁定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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