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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撞标?原来是同城抢注!

2021-01-07 17:01:08|176|起点商标网

案件点睛


商标撞标?原来是同城抢注!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陈小姐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她在为自己经营的“芙蕾丝”面包店申请商标的过程中,发现“芙蕾丝”已经被他人注册了,两个相同的“芙蕾丝”撞在了一起。陈小姐感到十分疑惑,“芙蕾丝”是自己独创而来,已使用多年,自己亦在都江堰地区开设了多家分店,怎么会这么巧就和别人“撞标”了呢?


陈小姐带着疑问咨询了超凡公司,想要了解这背后的原因。经过超凡团队的仔细调查,真相终于水落石出:一位曾姓男子抢先注册了“芙蕾丝”商标,而商标注册地址就在都江堰市,与陈小姐名下的“芙蕾丝”面包店最近的一家只相隔不到200米。超凡律师团队认为,曾某这种相同地域的抢注行为明显具有恶意。陈小姐委托超凡律师团队全权处理该案,以期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权。最后,超凡律师团队对曾某抢注的“芙蕾丝”系列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并获得成功。


过程评析


本案中,曾某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第43类“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服务项上抢注了与陈小姐在先使用在蛋糕店上的“芙蕾丝”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以下统称为涉案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陈小姐的核心经营的商品不相同但是却均与之有高度的关联性。超凡律师团队分析后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陈小姐的在先权利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与曾某抢注的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或类似商品和服务,而想要突破分类表,就必须证明陈小姐在先权利所在的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与涉案商标指定商品/服务具有较大的关联性。随后,超凡律师团队结合“蛋糕店”经营的一般市场情况,进一步指导陈小姐就其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据就行收集,最后确定了本案代理方案。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超凡律师团队决定本案的代理方案以涉案商标抢注和侵犯企业字号权为核心,具体主张如下:


1.“芙蕾丝”并非原有词汇,而是陈小姐独创。早在2005年以“芙蕾丝”为字号的面包店就已开始营业,经营范围为销售食品、咖啡、茶等商品以及提供场地服务,目前为止在都江堰市已开设了大量连锁店。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芙蕾丝”也在网络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自2011年起,“芙蕾丝”在大众点评、美团、携程、糯米等网站均有宣传或销售活动,并淘宝上开设了“芙蕾丝艺术蛋糕工坊”店。可见,陈小姐的“芙蕾丝”品牌使用在先,并在全国尤其是都江堰市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对“芙蕾丝”享有在先字号权。


2. 涉案商标与陈小姐名下“芙蕾丝”商标及字号简称完全相同,同为“芙蕾丝”。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涉案商标与陈小姐名下“芙蕾丝”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3. 涉案商标分别位于第32、35、43类与陈小姐名下“芙蕾丝”商标所在的第30类属于不同的群组。但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与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第43类“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服务项通常是搭配存在的,面包店通过广告宣传自身和提供餐饮场地都是常见的经营方式,面对的消费人群也高度重合,可见“蛋糕”等商品与前述服务项之间具有较大关联性。同时,第30类“蛋糕”等商品与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都是日常消费品,消费人群和生产者都高度重合,且在消费习惯上,消费者经常将两者搭配起来使用,可见两者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涉案商标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陈小姐名下“芙蕾丝”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


4. 涉案商标的注册地址与陈小姐名下的“芙蕾丝”面包店最近的一家只相隔不到200米,完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其他关系”的认定情形。再结合上文所述“芙蕾丝”在都江堰市所拥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曾某不知道“芙蕾丝”品牌的可能性极小,可见其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最终,商评委和商标局认可了超凡律师团队的主张。商评委认定曾某名下位于第43、32类的“芙蕾丝”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属于恶意抢注,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商标局认定曾某名下位于第35类的“芙蕾丝”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陈小姐的在先权利,决定不予注册。至此,在超凡律师团队的努力之下,陈小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案件拓展


关于本案能够获得成功的三个关键主要是:证据保存完整、在先商标使用范围较大以及抢注人主观恶意明显。对于经营者来说,在经营过程中时刻要有证据保存的意识,证据越完善,受保护的程度越高;要围绕经营事实对核心商标实施全面保护,在相关乃至全类别打造一个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要保持核心商标的宣传和曝光,维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后期维权甚至防撤三都极具价值。


来源:超凡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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