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遭驳回?教你一招峰会路转!
很多人在商标注册遭遇驳回时,经常会看到“商标缺乏显著性“或者“商标具有描述性”这样的驳回字样,这已经是商标复审的家常便饭了。那么,如何做到商标具有显著性呢?名称就是关键。
什么是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从《商标法》来看: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中(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中是这样理解的:判定是否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使用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销售、广告宣传情况及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特点等因素。
那么注册一款商标,显著性是必不可缺的。从商标授权确权的角度看,设计商标及取名时应凸显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名称具备显著性的门道
由于很多人在取名时都想让商标靠近主题,品牌名称直接引导消费者,就会出现很多行业名、产品特性等,但这些词在商标申请中就几乎败在商标不具备显著性上,易混淆公众。那么,商标怎么取名才算具有显著性?
1、避开行业通用名称及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者所在的行业进行判断。
2、多样化暗示产品的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描述性的“舒服”);牙膏品牌“舒适达”(区别于描述性的“舒适”)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称
虽然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用在手机上的“红米”商标;用在奶糖上的“大白兔”商标......
4、自创的无含义的名称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这种一般是在相关的中文名称或英文上进行谐音和改字,自创的组合。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天猫。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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