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商标权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合同。商标权人为转让方,另 方为受让方,受让方取得商标权,支付定的价款,原商标权人不再享有商标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
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在履行商标权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
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三)在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如果被许可人违反了法定的或约定的保证质量义务,则许可人有权中止或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被许可人不得自行允许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除非有商标所有人的明确授权。
(五)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当保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遇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许可人在自己使用注册商标时还应当符合商标法的规定,避免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而被商标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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